为加强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,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,北京市民政局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日前联合印发了《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。《办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记者26日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,截至目前,北京市社会组织数量从“十二五”末的9千余家增长到1.2万余家,增长率达30.8%。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从2万余家增长到4.7万余家,增长率达135%,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,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活动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、社区治理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
  该《办法》是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构、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、协调配合的“综合监管”体制的丰富和完善,是北京市首次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办法。

  《办法》突出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过程监管,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、评价指标、评价等级、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。在评价方式方面,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的方式,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;在评价指标方面,通过加分项和减分项,从党组织建设、诚信建设、内部治理、规范运营、评估等级、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,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;在管理模式方面,采用动态管理模式,即信用积分并非一成不变,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行为,对其信用积分、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。该模式有利于掌握社会组织最新信用状况,具备较强的时效性。

  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,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,对社会组织监管和扶持发展方面采取不同方式。比如,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,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,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,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,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,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,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,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。

  在扶持发展方面,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,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按照规范流程,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、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,对信用等级一般和差的社会组织,在政府采购、政府购买服务、政府投资项目中慎重使用。

  《办法》还强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,在开展诚信教育、应用信用报告、归集信用信息、开展信用评价、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。同时,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,把信用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信用中国(北京)等平台向社会公开,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、社会组织诚信自律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、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。(完)